关于印发《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》的通知

【来源: | 发布日期:2014-12-24 】 【选择字号:

 

关于印发《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

具体操作办法》的通知

 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:

根据2014124日修订的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,事业单位开办资金验资登记改为确认登记。为规范实际操作,现将《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供参考执行。

 201466

 

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

 

根据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六条,开办资金的确认应分两种情况:

一、办理设立登记时,由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出具书面证明,确认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类型和开办资金的数额。

二、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登记时,由事业单位直接出具书面证明,同时提供变更登记申请日之前90日内的资产负债表,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。

 

附件:1.经费来源证明(设立登记模板)

     2.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(设立登记模板)

     3.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(变更登记模板)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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